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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同时失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取代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规定:(一)因同一双向合同,两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边合同中。因此,单一合同和不完全双重合同都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2)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向合同属于不同的时间履行。不同时间履行是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部分买卖合同普遍采用同时履行原则。对于下列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不同时间履行原则。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包、保管、仓储、委托、佣金、经纪等。(3)第一履约方的债务达到清算期。履约期间未届满的,第一履约方只能暂时中止履约准备,不得停止履约。(4) 第一履约方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二履约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它包括三个元素:
    

1。逾期履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后履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明显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誉;
    

③提供劳务或者完成工作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特定标的物在清偿特定标的物的债务中灭失;
    

⑤其他情形。
    

2。履约方履约能力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后履约方财产的表观减让何时发生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是缔约后财产的表观减让,如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另一种是缔结时财产的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在我看来,第一种立法更合适。因为如果履约方的财产在合同订立后减少,第一履约方由于自身的过错已经知道或者不知道,并且有主观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不利条件而不受必要的保护。如果由于其过错而不知道,则可以以严重误解或欺诈为由要求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约方何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笔者认为,在解释中采用第一个立法实例更为恰当。三。第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履约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有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是依靠自己的主观臆测。否则,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擅自中止履行合同,使他们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以上是对“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相关法律知识的整理。通过以上相关知识,笔者相信我们能够了解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并通过这一知识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你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了解,也可以在网上做网上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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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22: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