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债务不是由于被不安的抗辩权 |
释义 |
未到期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诉讼(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法律,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看完这篇文章,很明显,这也是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还介绍了其中的规定,以便加深对它的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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