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赔偿违约金 |
释义 |
协商: 解除合同,违约赔偿。2002年3月,我与市重工业局机电工业招待所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经过近两年的履行,对方提出合同无法履行,以重工业局大楼与银行大楼之间的资产置换为由强行终止合同。 我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双方协商)才从停业中得到赔偿。当时,借款人催我还款时,我只好同意与市经委后勤服务中心(可能是招待所的上级单位)签订协议,被迫同意赔偿我承包后的固定资产和房地产投资10余万元。签约时间是2005年12月,我也拿到了补偿金。当时(2005年12月),机电宾馆成为经贸宾馆(也是市经委下属单位)。 请问,我与原机电宾馆签订的合同内容是租赁,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我能否提议取消2005年12月与市经委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的补偿协议?(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 在原合同未履行期间,我是否应获得违约赔偿? 如果我想通过诉讼解决,解决办法是取消赔偿协议,还是以原机电宿舍为被告,直接立案赔偿违约金?也就是说,这两起诉讼能否合并成一个案件? 张家界律师的回答: 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物权属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租赁合同约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但是,如果是公房,由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涉及到很多政策问题,我们对地方的具体政策并不了解,也不能做出具体的判断。租赁协议的终止权和赔偿,租赁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停业、未来两年收入等间接损失。 您和另一方之间的赔偿协议被视为是关于修改租赁协议的协议或赔偿协议。本协议有效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再向对方索赔。如果你想取消协议,你必须证明你有重大误解或明显的不公平。这种证明在实践中难度很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撤销的诉讼风险非常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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