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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释义

1、 没有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说:“任何人都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债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根据上述规定的推理,这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即债权人承认合同的效力,不承认或者不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更为科学合理。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理解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错误的,因为它混淆了法律上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债务法上的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契约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改变权力的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的“处分”应当是处分行为,不包括负担行为,出卖他人财产属于负担行为。合同的效力不取决于处分人处分标的物的权利,合同应当有效。此外,效力待定的解释混淆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处分人无权处分,只影响标的物的物权是否可以变更,不能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由于法律原则的缺失和立法的模糊性,出现了许多错误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不能根据善意取得理论要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法院,因为本条规定买受人没有取得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所有权已经全部取得,也不能以合同有效为基础要求对方交付标的物,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对方的善意利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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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