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
释义 |
1、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临时拘留的决定,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物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收缴、征用财产的;(四)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第九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责任机关应当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行政机关违法撤销行政许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同时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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