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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释义

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阻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公营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地位的经营者,另一种是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限制性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的负产品。
    

公营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伪劣、高价商品,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的主体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依法有权查处公营企业或者排他性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设区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本法第七条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的,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伪劣、高价商品或者多收费的,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泄露,(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的;(4)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教唆、诱导、帮助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原雇员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仍然取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以上是小编的相关内容。公营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的企业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制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的,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有任何疑问,请前往法律咨询网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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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7: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