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两块土地上建造地役权 |
释义 |
1、 地役权是指为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提高自己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首先,地役权是当事人根据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为方便地役权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性质是:(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地役权是从属的。1地役权不得与地役权分离,而应转让。地役权不得与地役权分离,而是其他权利的客体。地役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消灭的,为地役权的消灭。(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1。分裂中的不可分割性。消除的不可分割性。享受与负担不可分割。地役权的性质:以他人不动产为客体,以他人不动产为内容。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设立地役权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地役权客体范围突破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这是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地役权的法律关系只发生在两块土地之间,对土地上建筑物之间是否可以设立地役权没有明确规定;为了扩大地役权的调整范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将地役权的客体界定为不动产,使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以设定地役权。以提高房地产的效益。”“利益”可以根据地役权人的意愿设定,在地役权合同中体现为“使用目的”。它既可以包括生活的便利,也可以包括生产经营的便利;既可以包括物质层面的便利,也可以包括精神层面的俯瞰等。 3。按合同设置。地役权是一种故意物权,由地役权人与地役权人协商确定地役权的范围、期限、是否支付费用以及具体负担的种类。这里的谈判体现在地役权合同中。地役权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 地役权设立方式: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 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 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2土地上已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定地役权。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 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 地役权变更:1。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本书编辑介绍的地役权相关法律知识律师网. 我希望它能帮助你。生活中要注意不要轻易占用别人的土地。当我们与他人同时拥有土地时,我们应该从双方的角度来思考。如有其他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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