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
释义 |
我可以申请什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或者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申请抚恤金、赔偿金;(四)申请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六)申请见义勇为的民事权利; (七)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移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审查被告的经济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居住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以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接受者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援助不能半途而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接受者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 (三)受送达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送达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