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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听从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所谓无效法律行为,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包括:一是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将受到处罚;二是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不符合法律形式和程序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听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或者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的,视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行政处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程序无效,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原则。这里专门有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以法律形式确认行政机关的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为无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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