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企业职工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班路线上没有发生事故,因此没有发生事故”的人员受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负有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在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工伤时,应考虑以下四个要素:
(1)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2)必要的上下班路线;
(3)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必须同时有四个点。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二是交通事故伤害的处理,要按照《道路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伤残设备费和误工工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领取交通事故赔偿金后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金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金,如果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发放。但是,交通事故赔偿金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残的,除享受上述两项待遇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4)因受伤人员逃逸等原因造成受伤职工交通事故不能获得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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