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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释义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常识新保险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标的转移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日至解除合同日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的一部分。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的,被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日至解除合同日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每日减少保险费并返还相应的保险费:(一)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因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而明显降低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降低。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开始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标准。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一致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保险标的灭失的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额的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费的赔偿责任。
    

对于总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按比例退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数额,应当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额分开计算,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灭失的,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标的未损坏部分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物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人损害被保险人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在赔偿金额内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前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人取得损害赔偿的,在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的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对未受赔偿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赔偿保险费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被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者其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者其成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的除外。第63条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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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9: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