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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释义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和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和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可以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保险费的支付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保险费的支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对于虚报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者费用的,应当退还或者赔偿。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以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事故责任。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终止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人寿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超过两年的除外合同的成立。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少交应交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者在缴纳保险费时按已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缴纳保险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超过应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补足保险费后,恢复合同效力。但是,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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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4: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