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保险代理的禁止反悔 |
释义 |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寿险业中。保险代理制度在保险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保险咨询、招揽保险业务、办理保险业务和理赔。可以说,“保险业是一个以代理法为基础的行业”。在有些情况下,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但是,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客观关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一种表见代理的效力。对于表见代理,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疏忽,或保险代理人个人法律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下,受代理费用或佣金的驱使,保险表见代理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超越代理人权限的,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人权限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保险代理人越权的责任。”这意味着“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概念被引入保险法,是保险立法的进步。在保险实践中,绝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明确规定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在法律上视为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 表见代理的含义是表见代理,是指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在能够确定委托人因某种原因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能够使委托人承担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具有授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前提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他具有代理权。立法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表见”是法律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如表见转让。实质上是“是”,表面上是“否”,实质上是“否”,表面上是“是”。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这使得无权代理问题非常复杂: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如果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对方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知道的,可以承认,其效力无效下定决心。不确定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形:因批准而产生的效力;因拒绝批准或撤销而产生的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使我国代理法律制度更加完善。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未经授权的代理应按代理权处理。所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根据商业习惯和交易习惯,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有善意无过错的代理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判断标准足以让普通人认为它有代理权。具体情况包括:1。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并不否认。委托人的工作人员超越职责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有关民事活动的。行为人用委托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空白合同、加盖公章的介绍信订立合同,委托人不能证明合同被挪用或者委托人能够证明合同被挪用,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委托人授权范围不明确。代理权终止或者限制时,委托人应当通知对方,但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其他足以使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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