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合同样本(3) |
释义 |
p> 地址:p方当事人(以下简称为甲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甲方))所< 地址地址:p \\\\\\\\\\\\\\<<<<<<<<<<<<<<<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乙方担保人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履约保函》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为保险代理合同,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境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示)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和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保险单及相关保险资料交给甲方; 3。代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文件交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3) 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更正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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