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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一起保险代位权纠纷案谈公平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释义

1、 案例
    

<2004年8月9日,**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金峰将中国**外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美日品牌轿车停放在车上。,位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主楼西侧的**外资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当日12时至13时,石景山地区突发暴雨。因为围墙建在山坡上,山上的大量雨水冲垮了围墙,砸碎了停在围墙边的金凤的车。当日,**外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然后根据保险理赔流程确定车辆损失,确定为全损,理赔金额29500元。8月19日,投保人金峰领取赔偿金29500元,并向**阳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索赔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国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将**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赔付29500元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冯某,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动化技术公司认为:首先,**自动化技术公司多年来对其所有建筑物进行年检,未发现墙体存在任何事故隐患,这可以证明其在维护建筑物安全和防范危险方面做了相当大的努力,足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无过错”程度。二是当日石景山地区有暴雨,瞬间风力达到9级,构成“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为不可抗力事故。第三,车主金凤在事故发生当天没有将车停在指定的停车位,而是在围栏边停车,因此他本人也对事故负有责任。综上所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意**杨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的索赔。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国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理赔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应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公司有权向第三人即侵权人索赔。因此,**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有权向**自动化技术公司索赔。**自动化技术公司的墙倒塌损坏了金丰的美国和日本保险汽车。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倒塌墙体的维修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者符合其他免责依据。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自动化技术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倒塌墙体的修复义务,无主观过错,墙体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当天暴雨和短时大风等自然灾害所致。**自动化技术公司停车场属于内部管理性质,无主客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自动化技术公司围墙倒塌确实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失全部由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因此,**自动化技术公司应给予**杨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适当的赔偿,以降低损失程度,这符合法律追求公平的目的。**自动化技术公司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外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5900元。2、 驳回原告中国**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国**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一是根据**自动化技术公司一审提交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护栏合格率仅为80%,并非100%。可以说护栏在建造的时候就有隐患,所以**自动化技术公司明显存在故障。其二,事发当天有暴雨,但暴雨只是围墙倒塌的原因之一。倒塌的根本原因是墙体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自动化技术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变更原判。**公司服从原判。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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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6 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