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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单转让和质押条例
释义

保单的转让和质押实际上是寿险合同权益(主要是保险金的现金价值和索赔)的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转让保险单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保险单提出意见。受益人不能变更的,应当先征得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转让保险单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是绝对转让,应当在被保险人存续期间转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保险人同意修改保险单,保险合同才有效。保单受益人无权对保单的绝对转让提出异议。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将全额支付给受让人。实践中,寿险合同中常有这样一种约定: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将保单质押,在支付数年保费后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贷款本息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终止,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前贷款本息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保险人将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应该说,保单质押贷款的实质是现金价值或死亡保险的预付款,而真正意义上的保单质押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保单权益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作为出质人,应当将保险单转让给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保险单占有转让时生效。在质押期间,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保单孳息。保险单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尚未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保险单或者交出保险单的方式处分质押保险单的权益,实现质押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只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享有权利,而无权要求赔偿保险金。保单质押的效力不等于保险金。因此,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债权人不得要求保险金清偿债权。另外,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慎重考虑,做出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的决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按照这种合同签发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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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