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鲁政资[2015]286号省国土资源厅: 收到您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成[2015]32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P>
1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是指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土地类型在综合地价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系数进行调整: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二是山东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由你部门统一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停止了鲁政资[2012]288号文确定的征地面积综合地价标准。三是调整后的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前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四是你们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后,要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被征收地区综合地价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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