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益 |
释义 |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人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的大幅增长,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因此,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呢?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主要有三种:一是村农民集体。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这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第二个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土地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由村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三是农村(镇)农民集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上述规定,《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集体所有制,依照下列规定行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该制度被废除,由谁起诉将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许多涉及农民集体权益的纠纷。因为少数村干部不愿提起诉讼,农民权益受损,得不到救济。甚至有的村委会在乡镇政府部门都有公章,因此很难以村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由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救济渠道缺乏,导致群众上访,有必要赋予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起诉的权利。在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正确认识“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谓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法律和财产法。二是正确认识“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起诉,半数以上的村民客观上不需要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半数以上的村民也起诉,但当诉求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可以协调个人诉求,使之一致。 第三,如何确定“半数以上村民或户”或“半数以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一般认为,“半数以上村民或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的半数以上”不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半数以上”村民,但也有合法参加村民会议的“过半”村民。“过半”的形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在会议上投票,私下签字,甚至以其他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也可以具有原告资格。 在实践中,从加强土地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放宽原告资格,对土地违法或相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合法利益的组织可以起诉。这些利益相关者通常包括涉案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村民、村委会以及占用和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如土地承包人和宅基地使用者)。 在实践中,不拥有或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是否可以起诉存在争议。一般来说,这些成员不仅可以通过拥有集体成员资格来获得诉权,因为尽管非法占地和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整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它不一定直接影响集体所有个别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些成员能够证明他们虽然没有使用过土地,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他们的相邻权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他们的诉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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