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决算的,应当按照工程预算的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或实际成本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本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价,按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完成决算程序后进行调整。预计使用并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内完成决算的,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计提折旧额调整为当月成本费用。年内未完成竣工决算的,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完成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计价值,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项目。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厂房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故暂估折旧,待工程决算后按发票所列费用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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