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修责任的承担是否受范围限制 |
释义 |
1、 担保责任的承担范围有哪些限制。指有利息的主债务。《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息的破产债权,应当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担保人对债权宣告后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债权部分,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即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只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上破产宣告日的利息加上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减去在破产程序中已经清偿的部分的余额。《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债权的实现。” 无论是否有一个或多个担保人,只要有约定,都必须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2) 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从《担保法》第十七条可以看出,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也就是说,除非债权人不能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在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债务。”由此可见,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债权转让是指保证人的责任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知识是对“保证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是有限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只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尚未清偿的部分。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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