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护总担保人的权利 |
释义 |
1、 如何行使总担保人的抗辩权。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提前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担保法》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共同保证,一般担保除外。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行使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和执行过程中,随时行使抗辩权。第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和迟延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如何保护总担保人的权利。 1。《担保法》明确规定:“在一般担保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时效将同时中止。以保护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判决后再起诉保证人,从而保护一般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判决中应当明确,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债权人将对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迟延行使该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这是为了保护一般保证人的事先抗辩权。 以上是《律师法》小编总结的一般担保人行使抗辩权的方式。我希望它能给你带来一些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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