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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约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内,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保证期届满前承担保证书的责任,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1。连带责任担保是保证人与主要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和推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保证人对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主合同债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让共同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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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1: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