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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能否以恶意渠道起诉
释义

1、 近日,平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平谷某公司因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免除了担保责任,被法院裁定无效。在本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平谷某银行称,1998年9月,平谷某制衣厂为偿还银行旧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40万元购买原材料。平谷某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平谷某制衣厂未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辩称因资金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辩称不知借款合同双方存在“以贷还贷”行为,系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违法;平谷某银行与平谷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通过双方恶意串通提供的担保,违反《担保法》规定无效的。因此,依法判定借款人将贷款本息返还银行,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合同,使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串通实施违法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恶意串通形成的合同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实质是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并不以行为人的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恶意串通形成的所有合同,都可能不是当事人的意思。例如,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订立合同的,不应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意图足以构成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合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恶意串通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在投标过程中,竞买人相互串通,降低投标价格;在交易中,双方抬高商品价格,获取贿赂。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予以撤销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三。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还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借款与旧借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中断保证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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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3: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