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共同享有时,是否可以适用普通法 |
释义 |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物权法上的共有权制度是专门为共有权而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所有权可以共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可以共有。例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享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用益物权。如果甲、乙、丙三方分别向债务人D借款,三方同时对D所拥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权,份额相等,并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将发生准共有。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分享担保权益。该条规定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股份或者共有的方式分享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与共有的性质有区别吗?为简化规定,便于实践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所谓准共有权,是指除指数制定者共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由股份或若干人共同拥有。准共有制具有以下特点: 1。准共有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权等,根据准共有的有关规定,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是准共有还是股份共有,应视共有关系而定。准共有的前提是法律对产权没有特别规定。如有,应先适用特别规定。 以上内容由律师网.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能否适用共同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访问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答案。祝你生活愉快!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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