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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债权的物权
释义

债权的物权是什么?债权物权是指债权对普通人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定。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权是请求人的某种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索偿。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务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并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1。租赁物权的效力体现在“买卖不违背租赁”的原则上,即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必须继续享有租赁权,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租赁物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承租人在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基础上,可以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赔偿租赁物和租赁权的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或者转让。
    


    

2。债权公示。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其权利的存在,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作为致因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条件或者期限,因此债权行为往往先于不动产变更登记。两者在时间上存在差距,商品房预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此期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其他处分足以危及债权的实现。原房地产权利人虽有将来转让物权的义务,债权人也有请求对方转让物权的权利,但债权毕竟属于债权。由于债权平等的内在原则,它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原不动产所有人违约后,将不动产物权转让给第三人登记的,同一不动产物权上既有债权,也有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第三人取得物权。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债务人完成原财产行为。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相反,如果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和其他债权公示制度,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干扰了已公示登记的债权,将是无效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债权,实现债权让渡债权,有效平衡了不动产另一方的利益变动关系。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相对权利,债权的客体直接指人而不是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上,没有秩序作为物权,因为他们在权利效力上是平等的,所以他们有平等的补偿。但是,在债权物权化过程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效力。如破产法中的劳动者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中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为适应社会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其功能是打破债权人平等原则,加强对一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的基本性质没有根本改变,但它在权利实现上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在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不仅是一种交换权利,而且是一种可交换物,即债权本身是一种物权客体。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在债权人处分债权或者债权受到侵害时,往往表现出某种物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当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他具有类似所有人的地位。在现代法律中,债权也具有让与的性质,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债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使的典型表现。从这个角度看,债权人有控制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人转让或者处分债权时,债权人的地位与所有权人没有本质区别。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破坏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以相应要求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类似纠纷。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第三人侵权制度可以看出,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人不再仅仅是债务人,而是扩展到了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也对其享有权利,即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以上是《法》编辑介绍的债权物权概念。我希望它能帮助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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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8: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