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依法交存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1、 债务人依法交存标的物,意味着什么?定金,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将合同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寄存人清偿债务的制度。债务关系消灭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国立法和我国《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存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纠纷,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法律性质上,它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存款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存管实施后,债务人、债权人和存管机构之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第二,存款条件是解除债务人因履行债务受阻而处于不利状态的一种方式,因此只有在满足存款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存款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存款法定原则。一般来说,当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接受拟履行的债权时,应当承担迟延责任,债务人可以将债权交付保管,这是罗马法以来交付保管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定金的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一)债权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承兑的。应当指出,只有在债务人实际提出履行债务时,才能确定债权人拒绝接受。它可以是实际交付或口头交付。债务人不实际提出履行的,不构成债权人拒绝接受。(2) 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不仅包括没有人是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而且无法联系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债权人下落不明,但指定代理人的,或者依照民法通则被宣告失踪的,经法院指定财产管理人的,不能构成定金的理由。(3) 债权人死亡不确定继承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不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意味着,当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债务人不知道该向谁履行债务,因此也应当允许其存款。(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未将分立、合并、住所变更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并适合提存的标的物。这一条件包括以下含义:首先,由于存款涉及存款的保管和存款机关返还存款,存款的客体只能限于客体。支付标的是债务人的作为、不作为或者简单送达的,根据其性质不存在定金的可能性。其次,存款作为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的一种替代安排。并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定金的标的物原则上应当与合同相一致。交付物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不具有清偿效力。第三,履行标的应当适合提存。一般来说,各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物品的存放。但是,不适合保管的,不得存放。这些货物主要包括:体积过大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瓷器玻璃易碎品、水果、鲜肉等易腐物品、需要过高仓储成本的低值物品等。对上述事项,清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交存。对此,德国《民法典》第38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31、332条作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也规定:“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并提存价款。”至于如何依法拍卖、变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公证处对不适合寄存的物品可以保留证据。应当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证据保全后,债务人应当拍卖或者变卖、提存价款。这是合理的。在拍卖与销售的关系上,主要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方式。通过拍卖,债权人的财产可以尽可能以最高价出售,使债权人不因财产被低价出售而遭受损失,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商榷的问题是不动产定金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代管的标的物应限于动产,主要是货币、货物或证券。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债权人迟延领取时债务人可以放弃占有,不动产的性质不适合提存,因此不能作为提存标的物。不同意这一观点的理由有:首先,在不动产交付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务人放弃占有、取消债务,那么不动产必然无人看管、无人使用,甚至被他人非法占有,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平,违背了交付的目的建立存款制度;其次,房地产的性质并非不适合存款,但存款程序相对复杂,存款成本相对较高,与房地产本身价值相比微不足道。因此,应该允许房地产存管,存管机构可以现场验收,可以指定房地产托管人,这在操作程序上是完全可行的。这既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存款的程序是什么? 存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当向解除债务地的存款机构提出存款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寄存的理由、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收受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道谁是收受人的理由等,债务人应当提交有关债务证据,证明定金申请书载明的定金是其债务标的,并向债权人提交债权人迟延清偿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交的存款申请和有关证据,由存款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存款。债务人提交定金。债务人的保管请求经审查符合保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保管标的物交由保管人或者指定的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3) 存款管理局授予债务人存款凭证。存款管理机构收到存款申请书和存款后,应当发给债务人存单。存单与卸货验收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债权人提存。债务人提存时,应当附提存通知书。提存后,应当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谁应当承担告知义务,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和地区的立法通常要求债务人告知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存款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未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限制不适用于不能得到通知的人。”德国民法典第374(2)条和日本民法典第495(3)条有类似规定。我国以往的做法是,存款发生后,存款机构有义务向债权人送达存款通知书。如《存款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处有义务通知存款收款人办理结算。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