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纠纷答辩书 |
释义 |
房地产销售纠纷答辩书 龙某,男,出生于XX,汉族,居住于XX县XX镇X区129 X 被告人:王某,女,出生于XX年,汉族,务农,居住于XX省XX红xx8组,身份证号码: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XX,汉族,农,住XX省XX乡XX组,身份证号码:513XXXXXX1192 代理人,代表王某(以下简称原告),龙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于4月20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一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内容充分、明显地反映黄某某、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以及合同终止后诚实守信、合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普通人不会原谅一个叛逆、不诚实、言不由衷的人。由此可见,两原告在合同一开始就利用被告的情况,涉嫌利用他人的危险。 起诉书中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是一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民法中找不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黄某某对当时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非常清楚,强烈要求购买,表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没有重大误解、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这正是两位原告与我的委托人签署的协议。 无论从签订合同的过程还是从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请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二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称,“原、被告最初达成购买协议并支付定金2000元不属实,涉嫌捏造事实进行敲诈。 如果两原告确实有足够证据证明向被告人孟某某支付了定金2000元,请当庭举证,经龙某本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才能受理。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不同意按合同支付方式支付定金2000元。 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两原告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不当得利,这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两原告在起诉书中的第二项主张“责令四被告依法返还购房款和3.2万元定金”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原告承担。 再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四是原告在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某某按合同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自写收据,更不真实。请问王某,合同签订后,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万元购房款,本着实事求是或讲好心话的原则,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谎或提供虚假证据。 据我的当事人说,“多次打电话以避开付款日期。在约定的5月1日最后付款日之前,他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赔偿。 协商失败。关于付款。 在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两原告表示,“原告从多方了解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这确实是一个“从各方面了解”的借口,我不知道两位原告问了谁。但根据本案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该房屋买卖合同经法律服务处见证,结论为:“两原告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两原告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表明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并非债权无效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将债权与财产权分开,避免混淆。 另外,这个案子的主题是顶层,也就是农村人所说的顶层。这不是一幢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楼高的房子。经咨询达克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应驳回不合理的请求。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法官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请接受我的答复。 诚恳 XX县人民法院 被告:龙XX 20XX年9月28日 房地产销售纠纷中会出现很多法律问题。当你解决不了的时候,别担心,你可以找法法律咨询网王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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