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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么如何证明“为了孩子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要求,父母双方应一同到现场申报办理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有时,可能会要求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证明房产确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办理的。同样,当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将房屋作为抵押时,银行也会要求子女的父母出具证明,证明是为了孩子的利益。 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大多出于对子女的爱,但这种爱可能带来麻烦,如子女过早拥有不动产会产生依赖心理,夫妻离婚时也会造成财产分割困难等,如果孩子不孝顺,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要想收回房子,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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