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能否起诉 |
释义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分为两类:行政行为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利益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调整或影响的事实。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可分为七类,包括受害人、在行政复议中增设第三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行为撤销、变更中涉及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申诉的利害关系人。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公房承租人作为第三人被追加胜诉的案例。一般来说,房屋承租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根据《物权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将房屋收回国家,收回房屋所有权,只需补偿对方,即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与房屋原所有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承租人可以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张损失。因此,房屋承租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公租房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公租房可以分为直接管理的公租房和自行管理的公租房。公房直管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拥有或者直接管理的房屋。自主管理的公有住房,是指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住房。公租房承租人为何与房屋征收行为存在利益关系,有权提起诉讼。 由于公租房的出租人是具体的,它只能是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等机关或单位。 2。 由于公租房业主具有一定的国家性和公益性,且公租房本身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身份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租房承租人不能随意改变或终止租赁行为。三是权利的特殊性。 公共住房租赁权属于具有产权特征的特殊债权。一般来说,公租房承租人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直接控制房屋,这是排他性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租赁权是以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公租房租赁权属于具有产权特征的特殊债权。因为我国绝大多数的公共住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公共住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性住房的承担人,长期享有廉租房的支付权,并肩居住。因此,公房承租人的经济地位与房主无限接近。 公共住房的租赁权不同于普通住房。因此,公房由国家征收时,会导致公房承租人廉租权的丧失。因此,公共房屋承租人与征收行为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具有原告资格。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解答的所有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访问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你也可以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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