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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在施工合同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释义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一方,以及取得该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业主有时被称为业主、建设单位或业主或项目法人。承包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材料、材料、技术资料、施工场地等的,承包人有权延期赔偿。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中途停工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搬迁机械设备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变更方案、提供不准确资料或者逾期不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返工、中止或者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人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2) 因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三是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四是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支付价款,接管工程。《合同法》第279条第10款指出:“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管建设工程。”。交货。发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并支付价款后,及时交付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以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的效益。《合同法》第279条第3款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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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5: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