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建筑工程隶属关系法 |
释义 |
为解决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隶属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对建设项目的挂靠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上述挂靠概念,挂靠主要是指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担建设任务的行为。针对这种行为,《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公司资质等级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工程。禁止建筑公司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本级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留、没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基于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一)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名称的,视为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未经招标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解释》第四条还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可见,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和司法解释,对项目联营行为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和负面评价。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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