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非实际出资如何反映 |
释义 |
隐名股东如何不实际出资?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过程是实际投资者取代名义投资者。这一过程需要公司对其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上记载或者在公司协助下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的披露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损害有限公司的人文合作。实际投资者取代名义股东成为股东的事实,实质上类似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即接受“新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实际投资者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入股东名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节类似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对外转让的有关规定,即:,公司名称明确、对外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的是,这里的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也没有义务在他们不同意时购买。 隐名股东的显化有两种方式:一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名义股东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投资者,但这种操作存在被其他股东抢占的风险。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依照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仅限记名股份)、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簿显示其他人为股东的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模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或“隐名股东”,被投资公司公示的投资者可以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权利行使的便利性上。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对隐名股东非实际出资的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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