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股股东股份的补充质押是什么 |
释义 |
一般认为,质权的效力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仅及于财产权。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受益权和其他财产权,而公司重大决策权、经理人员选任权等非财产权仍由出质股东行使。经邦郑重指出,对股权质押标的的判断应以事实为依据。 首先,股权质押时,质押哪些权利?无论以何种产权或全部权利质押,都不能像实物一样转让占有,只能通过转让证或登记才能实现。因此,我们不能区分质押活动中转移的是什么,但可以从质押权的行使来考察。其次,当债务偿还期届满,出质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涉及到质押执行问题。《担保法》对权利质权的行使没有规定,但可以参照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关于动产质押的执行,《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权利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权,或者拍卖、变卖质权。 无论质押股权是协议转让,还是拍卖、变卖,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即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如果受让人取得了所谓的财产权,但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人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由与公司财产无关的一方所享有的,这不是很荒谬吗?因此,也证明了质权从一开始就是一切权利,而不仅仅是物权。因为被转让的权利一开始是不完整的,但在转让之后就变得完整了,这是不可能的。也有作者指出,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决不能强行分割,但只能认定一部分为质押标的物,另一部分可以无故消灭。 第三,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同意质押股份的决议时,实际上包含了当时股权转让的可能性,包括对公司个人合作的考虑。我国《担保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分为两种。一是质权人为公司其他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权质押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第二,公司股票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成为公司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性,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多数股东同意,这意味着公司股票质押与公司的人性并不冲突。 最后,从概念上讲,传统观念认为公司股权质押只包括产权,即将权利隔离开来。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不可能像法学家那样将权利分割成若干部分加以考虑。另外,如果真的只有财产权可以转让,那么这种假设必然会导致质押执行中的纠纷,与民法的社会功能相冲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当包括所有股东的权利。以上是小编给你讲解的相关知识。对于股价走势,不少人认为,公司之所以要贷款,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股价可能在短时间内下跌,这将变成坏消息。所以我们还需要参考其他方面,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律师推荐:恩施律师、锦州律师、聊城律师、淄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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