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
释义 |
为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美国于1979年颁布了《商业秘密法》,1996年颁布了《经济间谍法》。相比之下,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相对单薄,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局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商业秘密法涉及面广,美国的商业秘密法涵盖面广,为了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从两个方面完善立法。首先,在今后修改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时,要使我们的法律网更加严密。对商业秘密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制定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保障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可以与国外一些类似的法律和实践相抗衡。最重要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大陆法系也包括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不打无辜者。当前经济领域刑法立法的主要价值取向是不放纵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轻易逃脱。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应当严格,但随意扩大处罚范围,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对外交流。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基本上遵循两种理论。一种理论是我们所说的产权,即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财产。还有一种理论叫做义务理论。也就是说,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有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这是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即商业诚信原则。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其权利人的一个重要要求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强调财产权的法院可能难以侵权,强调义务原则的法院可能对被告进行处罚,因为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经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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