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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则进行了明确,据了解,这一规则最早是在IBM诉。微软,这也是我国首次明确这一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逆向工程是指通过拆卸等技术手段获取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对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测绘分析 上海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荣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消除法律风险,有利于中国的技术发展 “技术需要学习。日本从学习欧美反求工程技术开始,随后走上了发展之路。中国正处于这个阶段,立法需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现实。”荣超说,但为避免这一规定被滥用,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后,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取得法律行为的,不予支持。”,腾讯v。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次审理了个人信息通信助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件的起因是pica开发了可以在手机上登录QQ的软件。腾讯认为pica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荣超解释说,本案涉及逆向工程,“但本解释可能不适用于本案。毕竟,这个概念在中国还是第一次确定,律师们并不熟悉。”p> 此外,本司法解释确认,可以参照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因侵权而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应当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入、可获得的利益等确定,而何时能保持其竞争优势,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经验。尽管一些地区法院在规则出台前也会根据类似规则进行处理,但它们却无法“为自己辩解”。这一司法解释使法院的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和权威 据了解,该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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