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释义

1、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所列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四)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学者将上述规定归纳为三种行为:一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也可以从侵权人处获取;第二,商业秘密的非法泄露,可能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或者从非法渠道获取的,也可能是违反保密义务,掌握法律知识的;三是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可以由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人直接使用,也可以由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也可以被他人违背权利人的意愿而使用(注:见马×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二种观点更适合于全面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方式的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以窃取、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现实中,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因此,它往往成为其他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盗窃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它可以通过复制、摄影、监控、仿真等先进技术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盗的可以是反映商业秘密的原始材料,也可以是原材料的副本。诱因是指承诺给予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货物或其他利益作为诱饵,使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能够提供商业秘密。如重金收购,诱使企业技术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偷猎知情员工获取商业秘密的现象屡见不鲜。胁迫是指胁迫、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以达到精神上的胁迫,强迫其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引诱、胁迫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如贪污、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等,“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如果他人通过自己的劳动独立开发秘密;秘密是通过逆向工程获得的;通过产品的公开展示来推断产品项目;一)可以从公开的文件、资料中查到,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许可等方式查到。”(1)注:见马×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44。)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4 17: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