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时交付货币财产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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