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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罚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三)违反约定或者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所知,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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