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域名侵权 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如何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体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3)被告对该域名及其主要部分没有任何权益,无正当理由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4)被告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恶意注册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的;(二)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用于商业目的的,故意混淆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提出销售的,高价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4)权利人注册域名后,故意阻止其注册,既未使用也不准备使用的 (5)有其他恶意情节的。?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能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其并非恶意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侵犯域名的行为是: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复制、仿造,原告驰名商标的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以上是法霸网小编为您提供的相关答案。如果您对法律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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