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赵某,委托代理人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被告为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刘某,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原告上海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27日,上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纪流》摄影作品第1-2辑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通过该系列摄影作品进行了进一步的商业增值开发。被告在其经营的商业网站“某网”上刊登了《羁押》作品中的一张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检方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某网”上的侵权照片;2、 经济损失赔偿总额2万元;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5000元(二)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院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顾恺院长 朱强法官 王家代理法官 陈敏书记员 <,单击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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