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只有一名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就是一般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公司的这一特征也反映了一人公司与独资公司的区别。后者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人公司和独资公司的本质区别,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没有股东会。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单独行使。一人公司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它可能被设置,也可能不被设置。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设立:(1)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为股东。但是,这一限制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也就是说,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混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混淆。此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股东对公司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及其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追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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