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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引起了在华外资企业的关注和关注,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无论是在核心知识产权数量上,还是在知识产权产出上,在华外资企业都比国内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行为可能更容易受到关注,这与其他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一样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一些企业的失范行为,企业自然受到更多的限制。另一方面,虽然反垄断法更倾向于针对那些大型企业,但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并不针对大型企业的垄断地位,当然,它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同样,专利权人也不会因为拥有一项或多项专利而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使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但这种主导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是否违法还需要通过详细的市场分析来确定。由此可见,无论该行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只要企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严重损害竞争,即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也不会干预,而是交由市场来解决。因此,反垄断法只是为市场竞争环境创造合理的法律底线,而不是压制大型跨国企业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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