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不应作为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受到保护 |
| 释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是指驰名商品特有的、与共同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除非该名称已注册为商标。”显然,注册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加以保护“花花公子”商标已在皮鞋上注册。因此,原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提出处罚是错误的,注册商标作为驰名商品唯一名称不受保护的原因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护,它的保护比后者更为强大。构成商标侵权的,不需要通过假冒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进行查处,否则将浪费法律资源,驰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相当完备的情况下,除驰名商标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狭窄,保护范围限于同一货物或者类似货物上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一)因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届满,未续展注册而未申请注册的,撤销注册商标,终止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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