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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释义

2004年7月16日,徐某与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冯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为公司经理、总工程师。他们的月薪是6000元。公司成立后,原告积极开展公司对外业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从未进行过收益分配。公司成立以来,因各种原因拖欠原告工资。考虑到原告是股东,他对公司发展不计较个人得失,继续积极联系销售业务。但自2005年7月以来,XX公司一直不允许原告进入公司,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XX公司无故拒绝。2006年1月20日,原告因长期拿不到工资,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自成立以来,财务由法定代表人冯某控制。从未向原告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及相关记录备查。原告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册,但XX公司无故拒绝。2006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XX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但至今XX公司仍未答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XX公司辩称,不存在不允许原告进入该公司的事项,他凭借掌握的技术擅自离开公司,致使被告公司无法生产,公司领导还邀请原告到原告家中。另外,被告公司经营期间,利润不好,冯某本人也没有拿到工资。被告公司没有通知原告。原告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2006年1月20日起,原告与被告公司分居,不是公司的大股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事实和证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分为自利权和共同利益权。股东知情权作为共同利益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使股东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实现股东利益,全面保护股东权益而设立的。XX公司是以非专利技术和技术成立的。XX公司作为XX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但2006年1月20日,徐旭与**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仅解决了徐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处理了徐旭从XX公司撤资、徐旭在**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签订生效后,徐旭已离开XX公司,虽然黄旭的股权转让手续尚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但就徐旭与**公司及冯某而言,徐旭已不再是XX公司的股东,而阿旭应该不再有知情权。阿旭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彻底解决了XX公司和**公司的关系。法院推定他应当了解XX公司的相应经营情况,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他要求**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对阿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原告作为XX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股东身份的认定主要依据其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是否对公司实际出资,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根据公司章程,阿旭为股东,以实际出资将自己的技术投资于公司,工商局登记的阿旭仍然是股东,阿旭应该是股东。事实上,旭旭与XX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XX公司违约。和解协议解决的是劳动关系问题,而不是股权转让问题。虽然协议规定阿旭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冯某,但这叫转让。事实上,阿旭收回了自己的技术,让冯某拥有了XX公司的全部股权。阿旭多次要求撤回阿旭的技术,但XX公司拒绝执行。即使股权转让,双方之间也没有转让协议,阿旭仍具有股东身份。即使阿旭仍然反对和解协议,不履行,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并不导致股东权利的丧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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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0: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