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2004年7月16日,徐某与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冯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为公司经理、总工程师。他们的月薪是6000元。公司成立后,原告积极开展公司对外业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从未进行过收益分配。公司成立以来,因各种原因拖欠原告工资。考虑到原告是股东,他对公司发展不计较个人得失,继续积极联系销售业务。但自2005年7月以来,XX公司一直不允许原告进入公司,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XX公司无故拒绝。2006年1月20日,原告因长期拿不到工资,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自成立以来,财务由法定代表人冯某控制。从未向原告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及相关记录备查。原告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册,但XX公司无故拒绝。2006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XX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但至今XX公司仍未答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XX公司辩称,不存在不允许原告进入该公司的事项,他凭借掌握的技术擅自离开公司,致使被告公司无法生产,公司领导还邀请原告到原告家中。另外,被告公司经营期间,利润不好,冯某本人也没有拿到工资。被告公司没有通知原告。原告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2006年1月20日起,原告与被告公司分居,不是公司的大股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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