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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拖欠纠纷案件
释义

原告声称被告为原告销售橡胶制品。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193297.93元,经催告后被告未支付。被告被要求偿还原告自2006年12月22日至起诉之日的欠款193297.93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来利率是依法计算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欠款总额有异议,欠款数额无法确定,应扣除回扣及预付款13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楚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橡胶制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辛集**橡胶有限公司,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多年来一直为原告及其前任经销橡胶制品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的两个焦点:
    

1。被告欠原告多少钱
    其次,法院是否应支持起诉利益
    为第一焦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和质证如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22日签署的核准欠款金额及产品经销协议。2价格变动表。三。2006年12月22日的借据。422 2001年7月28日至2006年11月15日的收据。52002年4月6日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无异议原告称,截至起诉之日,根据2001年7月28日至2006年11月15日的22份收据,原告放弃利息后,被告共欠152936.28元。2006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6750.50元。原告承认被告于2007年1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6388.85元。欠款总额的计算方法为:收据欠款152936.28元+46750.50元-6388.85元=193297.93元。经当庭核对,原、被告对22张收据确定的欠款152936.28元、46750.5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6388.85元无异议。但是,他们对欠款总额提出了异议。原因是原告和被告通常每年都会核对账目,并根据销售额向卖方支付扣除额。自2004年以来,一直没有和解和退税。另外,原告和被告在20年前开业时约定,厂家免费向我提供13万元货款作为垫款,被告不上班时退还原告。原告垫款的事实可以从原告提供的2006年11月22日协议第三条中看出。因此,应通过回扣和预付款来减少欠款总额。但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原告不接受被告提到的回扣和预付款,称不存在这种情况。《产品经销协议》第三条规定,乙方(藁城金鹿橡胶制品销售部赵*方)应及时结清货款。乙方不得向甲方(辛集**橡胶有限公司)增资。《债权转让协议》规定,甲方(**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河北金鹿橡胶的债权转让给乙方(辛集**橡胶有限公司)。后附债权转让清单显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情况
    

在22张收据中,有6张收据分别为2001年9月15日、2001年9月28日、2001年7月28日、2002年2月20日、2001年10月16日和2002年1月26日。供应商不是原告,而是原告**橡胶有限公司的前身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和被告的证明和质证如下:
    

原告声称,根据2006年11月22日的协议,被告欠原告钱时,它应该被支付,所以利息应该从那时开始计算。被告辩称,协议中从未提及利息,因此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橡胶制品销售合同。原告和被告对收据和借据确定的欠款数额没有争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6388.85元,经法院确认。被告方提出的欠款总额应当减少回扣数额和预付款数额的抗辩请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不予受理。产品经销协议中产品经销部分的欠款数额和第三条不能明确证明占用资金与偿还欠款的关系,因此,法院不予受理被告的抗辩。对于**橡胶有限公司六张收据确定的债权,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包含并转让给辛集**橡胶有限公司,被告对债权转让协议无异议,原告起诉被告催交货款,并通知债务人赵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该债权已依法转移给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索赔。原告起诉被告债务193297.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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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5: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