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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释义

当今世界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都实行商标注册法律制度。未注册的商标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如何受到法律保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比较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来回答这一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1、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各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商标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设置的,即所谓的商标法就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基于此,一些人得出结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是真的吗?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才建立了100多年,但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却远远早于此。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应当长期存在。而且,在当今的商标注册制度中,许多国家都奉行自愿注册原则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也允许存在。从另一个角度看,英美等许多国家在生产或取得商标权时都遵循“使用原则”。注册只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证明,不是商标权产生的重要条件。从以上事实可以推断,未注册商标是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上,对未注册商标给予法律保护有其内在的基础。今天,随着人类社会法制的发展,未注册商标仅仅因为未注册而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基础在于其是商标。一般来说,商标是经营者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组成的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标志,其本身并不仅仅是一种标志,而是一种工业产权。它是企业作为经营者的一种无形产权,这种无形产权就是商誉。这种商誉是以商标为标志的产品或企业的形象。它是一种智力资产,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社会效益。在IRS诉。在1901,法官将商誉认定为“形成习惯的吸引力”或“公司良好声誉、声誉和联系的利益和优势”(注:香港知识产权法P2222)。商标使用所产生的无形财产价值使其与其他财产一样,可转让,商标权的继承、甚至投资、抵押,使商标权更接近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学者主张赋予商标权绝对权利,而不是相对权利,这相当于有形财产。事实上,在推动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其制度设计中,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信息、商誉等无形财产的所有权。未注册商标作为商业信誉的载体,为法律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另一依据是商标的区分和来源功能。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象征,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同时,商标标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来源功能,使消费者认识到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来自同一来源。因此,保护未注册商标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公正竞争市场秩序的需要。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误解、混淆和欺骗。如果仅仅因为商标注册制度的实施,对未注册商标不予法律处理,不仅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还会损害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就是保护诚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事实上,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假冒未注册商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通则。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本身含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获得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商号等,自然可以与注册商标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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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9 17: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