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软件转让不签订书面合同,将是无效的,首先强调的是,首先转让软件著作权时,不反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签订书面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标的物(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转让期限(短期转让还是永久转让)、转让价款和价款的支付(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以及违约责任,而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以书面合同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是否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是否属于私权。书面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基于预防和解决纠纷的需要,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是否采取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相同。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自行承担责任。国家对合同的订立不应过多干预 在实践中,软件转让以书面形式居多,但也有许多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其中许多已经实际履行,因此不必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中使用书面形式;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无需不以书面形式诉诸法院,均视为无效 以上是《律师法》编辑组织的有关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法律咨询网.com还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登录法律咨询网.com进行咨询。这里有一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