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规定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除外,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