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地点的认定 |
释义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发生地、侵权结果地、侵权软件销售地均属于侵权地,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我。权利主体资格的确定(一)注册证书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是软件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发行人)。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软件著作权人应当证明自己是合格主体,证据一般是该软件的注册证书。根据各国的通则,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不必以发表或者履行登记、注册或者其他类似程序为前提,享有或者行使著作权,但是为了诉讼的需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者登记证书或者出版物,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无疑是一种比较方便的方式,利害关系人是原告的,应当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侵权诉讼资格的,被许可人可以按照约定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来说,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争议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或者争议软件著作权人放弃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2)著作权证书有效的,应当具备公证和认证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域外性,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著作权证书还必须经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者公证员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者自然人认证,应提供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登记证书,同时应保证其著作权的来源国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如果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直接享受中国法律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即享有与中国著作权人同等的待遇。如果双边协议中有平等待遇或对等要求,也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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