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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释义

1、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归责的标准。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其基本原则是“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加瑟教授特别强调“分配正义”(注:王健:《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168). 这一基本功能决定了这一制度必然与责任保险相联系(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为标的物的保险)。同时,只有通过保险制度才能达到分散损失的目的。法官在运用这一原则时,往往受到责任保险的影响。目前,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但对著作权责任保险仍缺乏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没有必要的前提(注:王晓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是推定责任,也是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明显区别。笔者持此观点)。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大多适用于高度危险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是合法的,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侵犯著作权虽然可能造成巨大损失,但危险性显然不高。而且,这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非常明显。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分担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它没有教育和惩罚过错责任的功能。有人指出,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功能的否定,因此不具有侵权责任的本义(注:王×明:《侵权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151页,77和92)。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又要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教育,使他人引以为戒。因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知识工作者的权益不仅在于著作权人本身,更在于整个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无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行为,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直接侵权行为,都忽视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惩戒和教育功能。即使我国已经建立了著作权责任保险制度,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性必然需要教育和惩罚。而且,侵权者往往通过保险制度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这显然不利于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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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04:25